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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課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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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一至四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必修兩學期的書報討論。
    2、畢業前另須修滿三十學分之課程。所修課程中,至少須有二十四學分為講授類之課程,至少須有十八學分為本系開設之課程。
      修課須經指導教授(或導師)及系主任同意後行之。

    3、須依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實施要點規定,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為原則,未通過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三)指導教授選派: 研究生於研一第一學期結束前須選定指導教授並至系上登記。若欲選非本系專任教師為其指導教授,須先徵得系主任同意。
三、碩士學位考試:
  1、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應令退學。
  2、 論文完成通過口試後,除依一定格式交校方外,並交系上兩本裝訂完整之定稿,且以英文書寫為原則。
四、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五、本辦法經系所、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及畢業離校時,其論文原創性比對資料均需符合系所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