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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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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部教務相關規定

本節摘錄自教務處教務法規專區/綜合法規/本校學則,其他詳細規定請參見該網頁:

https://oaa.nsysu.edu.tw/p/405-1003-20410,c2933.php?Lang=zh-tw

 

 

 

入學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合於教育部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力資格,經本校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各院系學士班修讀學士學位。學士班學生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外,得招收轉學生。轉學生報考資格依教育部頒「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規定。符合教育部規定之特種身分學生,本校得酌收進入相當年級肄業。外國學生得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規定」申請入學,經本校審查合格者,得入本校就讀。新生因病或重要事故不能按時入學者,得於入學註冊日前,檢具有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但招生簡章中規定不可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得申請。

 

 

休學

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休學期間應徵服役,應檢具在營服役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至服役期滿為止。因服役、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及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培訓期間之休學不計入休學年限內。已註冊學生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不足者;經衛生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以及其他本校學則內規定情形者,勒令休學。

 

 

退學

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仍未修足所屬學系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休學期滿未於規定時限內辦理復學,亦未繼續申請休學者;一學期中曠課達九十小時者;累計三學期之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各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但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及特殊選才管道入學學生等累計三學期之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各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身心障礙學生不受此限);未經本校相關院系所同意,同時在國內其他大學院校註冊入學者;操行成績不及格者;舊生無故逾期未到校註冊,亦未申請休學者;以及其他本校學則內規定情形者,勒令退學。

 

 

成績

學生學業成績,最高為A+等第(百分制成績為一百分),及格標準為C-等第(百分制成績為六十分)。成績評量方式自100學年度起由百分制改為等第制,等第制與百分制成績轉換對照表詳見「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成績作業要點」(https://oaa.nsysu.edu.tw/p/405-1003-42686,c2939.php?Lang=zh-tw )。
性質特殊之科目,經相關會議認定通過後,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成績不及格或不通過之科目,不給學分。

 

 

修業期限、學分

本校採用學年學分制,各學系修業期限均為四年,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所屬學系、輔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合計以二學年為限;因前項增加畢業學分數者,合計以三學年為限;身心障礙學生,合計以四學年為限。經本校核准出國進修者,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以一學年為限。學生因參與校內創業輔導、就業實習、出國交換等學習計畫,得專案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畢業、學位:修滿規定年限及規定科目與學分,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者,准予畢業,由本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轉系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滿一學年,於第二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各學系二年級肄業;於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於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學生須符合擬轉入學系之標準,方得轉系。學生受各種入學方式之規定限制不得轉系者,不得申請轉系。轉系須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摘錄自本校「學士班學生轉系辦法」。

 

 

修讀輔系

各學系學生得自一年級第2學期起至四年級止(不含延長修業年限),依照行事曆規定日期,申請修讀他系(學位學程)為輔系,或依他校規定時程申請修讀他校學系(學位學程)為輔系。學生修讀他校輔系,以簽有校級學術合作協議或訂有輔系相關合作辦法之學校為原則,並依雙方學校規定辦理。輔系以二學系(所、學位學程)為限,學生選定輔系後得於一年內申請修改;但轉系所(學位學程)學生得因轉系所(學位學程)而申請改選原系所(學位學程)為輔系。輔系應修學分應在主系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選修輔系之課程不得與主系課程相同,每學期學業成績以主系及輔系課程與學分合併計算。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學位證(明)書應加註輔系所屬校、系所(學位學程)名稱,不另授予學位。
※摘錄自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雙主修

學士班學生修畢前一學期課程(轉學生須修畢一個學期課程),得自一年級第2學期(次學期)起至四年級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依行事曆規定日期申請加修本校或他校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加修同級輔系滿一個學年以上,得自次學年開始(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改修該輔系為雙主修。
加修雙主修者,除應修滿修主修學系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及加修學系所訂科目「四十學分」以上,並須修畢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與學分,始准雙主修資格畢業。
加修雙主修者,在主修學系修業年限及延長修業年限內修滿主修學系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而仍未修滿加修學系(學位學程)全部必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以雙主修資格畢業者,所申請之中、英文歷年成績單、英文學位證明、畢業生名冊、學位證(明)書等,均加註雙主修所屬校、系所(學位學程)名稱。
※摘錄自本校「學生加修雙主修辦法」。

 

 

抵免學分

轉系生;轉學生;重考生;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含選讀生),持有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後,考取修讀學位者;修讀學、碩士學位期間,先修碩、博士班課程成績達碩、博士班及格標準,且其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者及修習校際選課課程、線上數位課程、國內交換生、出國研修或修讀雙聯學位者可申請。抵免學分之申請,應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日期辦理,入學前已修習學分之抵免應以辦理一次為原則。抵免學分之範圍為必修學分(含通識教育課程)、選修學分(所屬學系(所)相關科目)、輔系學分(含轉系或轉學生而互換主、輔系者)及雙主修學分。
入(轉)學學生抵免學分之科目,以在大學及專科學校已修且成績及格者為限,但五專畢業生以四、五年級修習者為原則;如列為轉學考試科目者,可否抵免,由各學系系主任決定。
不論學分抵免多寡,每學期所選學分數,應達該學期修習下限學分規定。重考或依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含選讀生)後考取修讀學位之學生辦理抵免後得提高編級,但需至少修業一年,並依照學期限修學分修習,始可畢業。提高編級由各系裁定,抵免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抵免七十八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抵免一一0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學士班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之年級。
※摘錄自本校「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提前畢業

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1.在本校學業成績平均GPA均達3.38(百分制80分)(含)以上;或學業總成績名次在該系(班)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或經本校七學年學碩博育才實施辦法甄選通過學生,學業總成績名次在該系(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2.在本在本校操行成績每學期均在A-等第(百分制80分)(含)以上,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所屬學系全部應修科目和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
但轉學三年級及入學後經提高編級至三年級(含)以上者,因在本校肄業期間短暫,不得申請提前畢業。
※摘錄自本校「各學系學士學位學生成績優異提前畢業辦法」。

 

 

選課相關規定

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所選學分數,第一學年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15學分,不得多於25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9學分,不得多於25學分。已註冊學生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不足,不合學則規定者,應令休學;其休學已期滿者,應令退學。學生若因情況特殊,經所屬院系主管核可者,得於當學期超修或減修一至二科目。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得僅修習應補修或重修之課程;若缺修學分係第二學期課程者,第一學期得辦理休學,免予註冊,但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科目。
碩、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上限以15學分為原則;超修學分上限者,需經所屬學系(研究所)主管核可。
修習全學年課程,上學期成績不及格者,得繼續修習下學期科目,但上學期仍應重修。學年課程僅修得一學期、或先修讀下學期(顛倒修習)、或重複修讀已及格或已核准抵免名稱相同之科目(重覆修習),已及格之學分數不給畢業學分。本學期選課紀錄中,有前述情形課程(含確認預配及自行選課),應自行退選。運動與健康課程,其所修學分不計入各學系最低畢業學分數內,但計入修習總學分數,所修成績仍併入當學期平均成績及總成績內計算。學士班修習碩士班課程:(1)一、二年級學生,經任課教師及所屬系所同意,得於「加退選階段」及「選課異常處理階段」辦理加選;(2)但不得選修博士班、碩博士班併班、或各在職專班開設之課程。學士班學生修習碩士班課程,修習之學分數包括在學期限修學分數及學業成績不及格之退學標準內計算。
碩博士班學生,不得選修在職專班開設之課程,選修學士班課程之學分及成績僅列於成績單上(均視為當學期修習科目),但核算學分時不計入當學期修習學分數及最低畢業學分內,核算成績時,所得成績亦不併入學期成績及畢業成績內計算,並不須繳納學分費(不含教育學程)。
※摘錄自本校「學則」及「學生選課須知」。

 

 

暑期開班授課

暑期班課程於每學年度暑期舉辦壹期,上課時間自期末考結束後開始,以上課六週為原則,每一學分上課須授滿十八小時(含考試);各科目選課繳費人數滿十七人始得開班,報名繳費人數不足或無法聘得教師授課時,則不開課,已繳費用全額退還。
本校學生參加本校或他校暑修,合計選課最多不得超過九學分,應屆畢業生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本校學生需經所屬學系(所)同意,始得參加校外暑修。
學生暑期修讀課程依學生身分、選修課程所屬學院(系)別及上課時數繳納學分費,繳費後除因暑期課程衝堂或期末考課程成績及格,在不影響開班人數且於暑期公告正式開課日前可專案申請退修或退費外,其餘不得要求退修或退費。申請後無故不上課者,成績概以零分計算。
暑期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其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計算,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
※摘錄自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規定要點」。

 

 

校際選課

校際選課以各大學及獨立學院之系、所為範圍,以本校當學期未開設之科目且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的三分之一為原則,其成績應與本校該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在本校與他校修習總學分數仍應受每學期限修學分之限制。選修他校課程,其上課時間不得與在本校所選修科目時間衝突,否則,衝突之科目概予註銷。選修他校課程,應先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經系(所)主管核准(教育學程課程需經師資培育中心核准,通識教育課程需經西灣學院核准),並依他校校際選課之規定辦理選課手續後,於申請表註明之期限內將申請表繳回教務處辦理加選,逾期未繳回者,申請科目逕予註銷。
本校學生已完成校際選課程序後,除因開課人數不足停開或衝堂外,不得辦理退選。惟退選應於本校加退選截止日一週內(暑期應於7 月31 日前)檢具證明文件至本校教務處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本校學生已完成校際選課程序後,得依他校之規定及期程辦理棄選,惟每學期含本校課程之棄選科目至多2 科,且棄選後之總修課學分不得低於學則修課規定下限。
※摘錄自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大學部榮譽獎狀頒發辦法

 

一、為鼓勵用心修課、成績優良之本系同學,特設立此辦法。

二、凡本系第七學期結束時已修畢本系全部專業必修課程及本系大學部或碩博士班之選修課程至少5門,所有本系課程均無不及格記錄,且所有本系課程總平均成績超過七十五分者,均可獲得榮譽獎狀。提前畢業的同學比照辦理。

三、每位獲得榮譽獎狀之同學,可本系頒發獎狀一張,並擇優發予獎金,以玆鼓勵。

四、每年下學期由教學委員會審查公布。

五、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要點

 

一、鼓勵本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就讀碩士班,並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要點。

二、大學部學生入學後,成績表現優良,而專業必修科目總平均名次為該班人數之前20%且每科都及格,得於三年級下學期或四年級上學期,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相關委員會甄選之。

三、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四、獲得預研生資格之學生,必須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不含延長修業)取得學士學位,並於畢業當學年度參加本系之碩士班甄試或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五、預研生錄取本系碩士班入學後,其在學士班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可申請抵免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但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則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六、預研生錄取本系碩士班之名額,包含於當學年度碩士班之招收名額中。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